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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表时间]:2025-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及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若新生因故无法按期入学,学生本人或经学生授权的委托人应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病假期限不得超过30天,事假期限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后仍无法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学校将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对于审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权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个学年。

若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具体要求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申请入学时,必须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已符合在校学习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新生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提供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新生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学籍自查。学校将组织学生在“学信网”上完成注册,并指导学生查询本人学籍信息。若自查中发现学生个人信息有错误,需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是对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电子标注。电子注册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未按时完成学年注册的学生,将不再被视为在校生,且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体系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将按照专业进行编班,并实施日常管理。对于复学、恢复学籍、留级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编入后续年级的班级进行学习。因校企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可另行组建班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进行重新编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以下涉及考核表述包括考试或考查的含义),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结合课程教学标准及课程性质与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评定中,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按规定提交试卷、报告、论文等考核材料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条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创业,可按规定办理休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与转换管理工作,根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等情况,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教师登记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时,应如实列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该课程须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高中(相当于高中)阶段若因民族、地域原因难以达到本校学习英语要求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根据(参照)有关规定研究核准,并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可获准免修英语。除此之外,学生原则上不得免修课程。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总评后,任课教师应填写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学院教学科审核无误后存档。学生总评成绩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审定后由学院通知学生。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更改已发布的学生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学院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并转课程所属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因病不能参加考核时,学生本人必须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报所在学院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学生必须在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后,报所在学院批准,再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视为缓考。办理缓考后,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后参加考试,本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办法评定学期总评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时,该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按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修或者重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后,课程未合格者,可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仍未合格者,可申请重修。

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学生对不合格课程,对照后续年级相同学期及课程进行重修和重考。

每学期每位学生补考课程门次不超过4门,每学期每位学生重考门次不超过4门。

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重修可以自学,在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也可跟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班级修读。重修课程与下一开课年级期末正常考试同时进行。详见《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课程补考重修重考实施细则》。

重修后的学期重考成绩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或毕业重考及格按60分记载。补考和重考前,学生应在教务管理系统确认参加考核的课程,办理相关手续,未确认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考,取得的成绩无效。毕业学期,学生只进行毕业重考,不进行重修报名和学期重考。

第二十一条 因留级、休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按照异动后的年级核定其补考次数。

第二十二条 超过正常毕业规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成绩要求时,参照本细则第七章退学相应条款处理。其他有关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因某专业停招无法补考课程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可补考其它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学校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时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两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转专业。

学校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转专业办法,并予以公示。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对于在读学生,若因社会需求变化需转至到其他相关专业的,学校将予以支持。此外,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超出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受理时间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三年制高职学生非一年级在读的;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非体育类专业的(按照专业大类划分);

(五)通过湖北省中高职衔接专业录取的学生;

(六)通过技能高考录取的学生,申请跨类转专业的;

(七)通过湖北省高职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专业录取的学生;

(八)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

(九)其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不符合有关招生、学籍管理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学校审批的工作机制。转专业程序按照《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武软工职〔2025〕6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校学生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转学理由,经本校与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转学条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至本校就读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转学理由,经拟转出学校与本校双方同意后,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同意转入的,按转学条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进行及时公示。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将在转学完成后的3个月内,将学生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业警告和留级

第三十条

(一)学业警告。学生参加补考后,若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应主动关注自身学业完成情况,及时了解各科目成绩。

(二)留级处理。学生参加补考后,若累计有五门(含五门)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将予以留级处理,并需随留级所在年级缴纳相关费用。留级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合格成绩(学分),经留级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以认定。具体办理手续应按照学校关于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留级情况上报。各学院应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学院留级学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以便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保留学籍与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自主申请休学,或当学校认为有必要要求学生休学时,经学校批准,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每次休学期限以1学年为单位,且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

(二)若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可提出休学申请。

(三)学生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办理休学手续。

(四)对于有创业意愿并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可办理休学。此类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且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即总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五)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六)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在教务系统中完成线上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七)休学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期满申请复学时,需在新学期开学前,持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需在新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三)因创新创业休学期满的学生,需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教务系统中完成线上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将编入对应专业的后续年级继续完成学业。若复学时该专业已停止招生,学校将安排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办理复学手续时,学院应依据学校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

(六)若经学校复查发现,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

(一)学生在校期间,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具体流程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政策,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期限一般至学生退役后二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有权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正式学籍。

(二)若新生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病假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报请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三)若新生应征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应参照教育部与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文件(教学〔2013〕8号)执行。具体流程为:入伍新生本人需持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到本校办理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若入伍新生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四)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本校新生入学的一个月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本校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

(五)若新生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提供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将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包括留级、休学、保留学籍等各类学籍异动情况),未能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遭遇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期限,且未提供正当事由的;

上述(一)至(四)条,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相关文件,对学籍超过年限的学生进行排查,汇总应予以退学的学生数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学生参加补考后,累计有八门以上(含八门)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应予以退学。每年10月,教务处下发关于学业不合格拟退学学生的通知及名单,各学院需按照通知和名单进行清理排查,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对各学院汇总的拟退学学生名单及排查材料进行甄别,汇总形成当年拟退学学生名单,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本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七)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需通过教务系统完成线上退学申请,并按照《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中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对于决定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和户口将退回至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审核。学校在学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展毕业预审核工作,第二学期进行正式毕业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通识类课程(公共选修课)毕业要求:

(一)三年制学生须至少通过10门通识类课程,且累计获得不少于10学分,其中线下公共选修课至少修读并通过1门;

(二)二年制学生须至少通过5门通识类课程,且累计获得不少于5学分,其中线下公共选修课至少修读并通过1门;

第四十条 结业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若符合学校规定的结业条件的,可准予结业。

学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重考,或按要求补作毕业设计等。毕业重考合格且达到该专业毕业资格条件的,学校将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体质健康测试与毕业关联规定。依据《国家学生体制健康标准》文件要求,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毕业时,若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将按肄业处理。因疾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达到体质健康测试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以特别认定。

第四十二条 肄业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因故退学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业肄业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具体办理流程咨询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以上条款如与当年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有违者,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为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