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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发表时间]:2022-09-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人,应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学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要求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新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注册学籍后,新生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查。学校组织学生在“学信网”上注册后查询学生本人学籍信息,自查中发现学生个人信息有错误,需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如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是对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进行电子标注。电子注册时间是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至9月30日完成。没有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按专业编班进行日常管理,复学、恢复学籍、留级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办理手续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编入后续年级班学习。因校企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改革需要,可另行重组班,其他则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以下涉及考核表述包括考试或考查的含义),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弹性学制学生课程修读方式依据学校弹性学制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有关制度实施办法,依据课程教学标准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按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按规定交试卷、报告、论文等,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条件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创业,可以按规定办理休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与转换的管理工作,根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定,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均应如实列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该课程须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高中(相当于高中)阶段确因民族、地域原因难以达到本校学习英语要求时,经本人申请、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根据(参照)有关规定研究核准并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可以获准免修英语。其他情况,学生原则上不得免修课程。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总评后,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学院教学科审核无误后存档。学生总评成绩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审定后回复学院通知学生。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更改已发的学生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学院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在后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并转课程所属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因病不能参加考核时,学生本人必须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报所在学院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学生必须在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后,报所在学院批准,再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视为缓考。办理缓考后,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后参加考试,本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办法评定学期总评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时,该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按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参加当学期正常考核后,课程未合格者,可以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仍未合格者,可申请重修。

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学生对不合格课程,对照后续年级相同学期及课程,进行重修和重考。

每学期每位学生补考课程门次不超过4门,每学期每位学生重考门次不超过4门。

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安排,一般时间安排为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

重修可以自学,在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也可跟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班级修读。重修课程与下一开课年级期末正常考试同时进行。详见《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课程补考重修重考实施细则》。

重修后的学期重考成绩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或毕业重考及格按60分记载。补考和重考前,学生应在教务管理系统确认参加考核的课程,办理相关手续,未确认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考,取得的成绩无效。毕业学期,学生只进行毕业重考,不进行重修报名和学期重考。

第二十一条 因留级、休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按照异动后的年级核定其补考次数。

第二十二条 超过正常毕业规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成绩要求时,参照本细则第七章退学相应条款处理。其他有关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因某专业停招无法补考课程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补考其它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 办理应征入伍休学手续的大三学生,必须先和所在学院签订毕业年级参军入伍学籍告知书。学生的毕业实践环节(顶岗实习)学分(成绩)由各学院教务科组织评定,大三学年其它课程的学习和成绩认定,参照我校关于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学籍管理及课程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学校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时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两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转专业。

学校对于学生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予以公示。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超过转专业受理时间的;

(二)在校期间受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三年制高职非一年级的学生;

(四)进入高职学习阶段的中、高职五年一贯制或中、高职教育联合培养“3+2”专业的学生;

(五)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文科专业转入理工科专业的(或首选历史科目的专业转入首选只为物理科目专业的)。

(六)列入湖北省中高职衔接单独招生专业或湖北省高职扩招专业;

(七)技能高考录取的专业不能跨类转专业;

(八)高职(专科)与普通本科一体化培养(“3+2”)的专业;

(九)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或不符合有关招生、学籍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拟转出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另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二)拟转出学院审核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章。
   (三)拟转入学院审核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章。
   (四)拟转出学院将学生转专业信息汇总(包括序号、姓名、转出学院、转出专业、班级名称、拟转入学院、拟转入专业、拟转入班级名称、转专业理由、备注等项目)报教务处学籍科,并将《审批表》、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附后。
   (五)教务处在每年10月上旬前(具体时间以当年工作安排为准),集中受理转专业。由教务处将《审批表》、书面申请、录取通知复印件和汇总信息集中报学校主管学籍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六)超过集中受理时间的,不予受理。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直接提出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向其他学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其他学校学生向本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学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将转入本校的学生名单,在转学完成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业警告和留级

第三十一条

(一)学生经补考后,累计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程达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书面告知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关注本人学业完成情况,及时知晓本人具体科目成绩。

(二)学生经补考后,累计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程有五门(含五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并随留级所在年级缴纳费用。学生留级一般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合格成绩(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予以认定,具体办理手续应按照学校关于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学院在补考后一周内,将本学院留级学生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保留学籍与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含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办理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1学年为期,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

(二)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三)经医院检查核实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办理休学手续。

(四)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其所在学院和创业学院等部门审核认定,报教务处可办理休学,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 2 年,即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五)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应按要求办理保留学籍(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七)申请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创新创业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

(四)对复学的学生,编入对应专业的后续年级继续完成学业,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五)办理复学手续时,学院应按照学校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成绩认定。

(六)如经我校复查,发现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保留学籍

(一)学生在校期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有关保留学籍(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参照(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政策对该生办理保留学籍(一般至退役后二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二)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报请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三)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文件(教学【2013】8号),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我校办理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四)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我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我校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五)新生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包括留级、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或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上述(一)至(四)条,由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有关文件对学籍超过年限的学生进行排查,对应予退学的学生数据进行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学生经补考后累计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程有八门以上(含八门)不及格者,应予退学。每年10月份,教务处下发学业不合格拟退学的通知和学生名单,各学院按通知和名单进行清理排查,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汇总的拟退学学生名单和学生排查材料进行甄别,汇总当年拟退学学生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本条由学工处组织实施);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按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流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毕业预审核,在第二学期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如符合学校规定的结业条件的,可以准予结业。

结业后,可在学籍有效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重考或者按要求补作毕业设计等。毕业重考合格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资格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业肄业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具体办理流程咨询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具体办理流程咨询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以上条款如与当年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有违者,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为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91日起施行,原《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高职教务处。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