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变更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是指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数据库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五项内容。
第三条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关键信息变更。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关键信息:
1.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
2.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的。
3.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中任意一项内容的。
4.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5.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6.学生在校期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申请变更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的。
7.港澳台及华侨在校生申请变更为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的。
8.学生毕业以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中任意一项的。
9.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由于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学生须先向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申请变更平台中的录取信息,并获得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该证明应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送达学校。
2.学生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填写《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1),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变更的学生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表中须填写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详细列出证明材料目录,由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还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本专科生的证明格式一般由学校提供。如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格式,以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规定的格式为准。证明应署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经办人姓名、部门名称并加盖公章,留办公联系电话。
4.在校期间户籍姓名变更的,还须提供户口薄、集体户口底页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三者中任意一项原件。变更证明、户口薄或户口底页中应当载明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记载应当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在校期间户籍姓氏变更的,如果户籍变更时学生未满18周岁,还须提供由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原件。
6.在校期间户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记载有变更情况的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底页,也应当提供。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该证明应当署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留出具证明的县级公安机关联系电话,载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变更前后的号码。
7.在校期间户籍民族变更的,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记载有变更情况的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底页,也应当提供。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8.在校期间户籍性别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记载有变更情况的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底页,也应当提供。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9.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的受理时间仅限于学生进校后的第四学期3、4月和第五学期9、10月。在上述时间内未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生的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经学校招生部门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信息。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不予批准的,则维持原招生录取信息不变。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单位。
第十条 学生变更后的学籍信息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批准后的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学校不受理该生再次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学籍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造成后果的,所变更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执行期间若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有关新的规定者,一律按照新规定予以执行。